军爵律
從軍當以勞論及賜,未拜而死,有罪法耐(遷)其后;及法耐(遷)者,皆不得受其爵及賜。其已拜,賜未受而死及法耐(遷)者,鼠(予)賜。
歸爵二級以免親⽗⺟為隸臣妾者一人,及隸臣斬首為公士,謁歸公士而免故隸妾一人者,許之,免以為庶人。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,皆令為工。其不完者,以為隱官工。
译文
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,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,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;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,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。如已经拜爵,但还没有得到赏赐,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,仍给予赏赐。
要求退还爵两级,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⽗⺟一人,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,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,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一人,可以允许,所赎的都免为庶人。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,都令作工匠。如果形体已有残缺,用作隐官工。